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建筑业的增值税会计处理总结

2020/4/9 7:52:04发布133次查看
  建筑业的增值税会计处理总结,具体内容有哪些,我们海口恒企会计培训小编介绍如下。
一、增值税处理
  (一)预缴税款
  1、预缴地点
  同一地级行政区范围内跨县(市、区)提供建筑服务提供建筑服务,在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。同一地级行政区范围外跨县(市、区)提供建筑服务提供建筑服务,在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。
  2、预缴税款计算
  (1)一般计税
  应预缴税款=(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-支付的分包款) ÷(1+11%)×2%
  (2)简易计税
  应预缴税款=(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-支付的分包款) ÷(1+3%)×3%
  3、预缴时间
  当月取得的预收款,次月申报期前进行预缴。
  4、预缴报送资料
  《增值税预缴税款表》、与发包方签订的建筑合同复印件(加盖纳税人公章)、与分包方签订的分包合同复印件(加盖纳税人公章)、从分包方取得的发票复印件(加盖纳税人公章)。
  (二)纳税申报
  1、纳税义务发生时间
  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(纳税人销售服务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)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(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;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,为服务完成的当天)。先开具发票的,为开具发票的当天。
  2、销售额
  (1)一般计税: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。
  (2)简易计税: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。
  理解:简易计税继续沿用了原营业税的差额征税规定,可扣除支付的分包款,一般计税,不得扣除支付的分包款,凭专用发票抵扣进项税额。
  3、税率
  (1)一般计税:11%
  (2)简易计税:3%
  4、地点: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(其他个人向建筑服务发生地)
  (三)简易计税
  1、一律适用简易计税
  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为房屋建筑的地基与基础、主体结构提供工程服务,在建设单位自行采购全部或部分主要建筑材料的情况下,一律适用简易计税的政策。
  理解: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,而非分包单位;提供工程服务而非装修等服务,是为了确保建筑企业“应享尽享”简易计税政策。
  2、可选择适用简易计税
  (1)清包工
  一般纳税人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,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。以清包工方式提供建筑服务,是指施工方不采购建筑工程所需的材料或只采购辅助材料,并收取人工费、管理费或者其他费用的建筑服务。
  (2)甲供材
  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,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。甲供工程,是指全部或部分设备、材料、动力由工程发包方自行采购的建筑工程。
  一般纳税人销售电梯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,其安装服务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。
  理解:可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是一项政策红利,甲方如果是一般纳税人的话,会倾向于尽量扩大甲供材的采购,以增加自身可抵扣的进项税,这样建筑企业可抵扣的进项税必然减少。多数建筑工程或多或少都会有一些甲供材,也就意味着大部分建筑工程都能选择简易计税。甲供材主要有两种模式:对种模式,计税依据包括甲供材,甲方用甲供材抵顶工程款,属有偿销售货物所有权,400万应做收入,缴纳增值税;甲方征税后,建筑企业可以获得进项税额正常抵扣。第二种模式计税依据不包括甲供材。
  (3)老项目
  一般纳税人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,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。建筑工程老项目,是指:a.《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》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。b.《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》未注明合同开工日期,但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。c.未取得《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》的,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。
  (四)不属于混合销售
  纳税人销售活动板房、机器设备、钢结构件等自产货物的同时提供建筑、安装服务,不属于混合销售,应分别核算货物和建筑服务的销售额,分别适用不同的税率或者征收率。
  如:一般纳税人销售电梯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,应分别核算销售电梯和安装服务的销售额,安装服务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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